网络空间,变化日新月异,然而,管理其的规则,常常显得,步履蹒跚,这般“跟不上”的困境,正是当下监管所面临的核心挑战。
立法层级亟待提升
我国针对新媒体所制定的规定,大多是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这种形式予以存在的,像国家网信办所发布的那一系列规定就是如此。这些文件在出台方面是比较灵活的,然而其法律效力却较为有限,很难将其当作强有力的执法方面的依据。在遇上复杂的跨平台纠纷或者新兴业态的情况时,基层执法部门常常会感到因依据的不够充足,面临处罚力度显得极为薄弱的状况。
存在明显空白于呈现,现在的法律框架领域,涉及包括对于算法推荐的责任界定,含有深度伪造内容的规制,以及平台数据垄断等新问题方面,缺乏高位阶法律的明确规范这样一种情形,于此所导致的是时常会陷入管理上“一事一议”的被动局面,以至于难以形成稳定、普适的预期状况,由此是不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
权责边界需要明晰
当下的法规,针对平台、用户、内容生产者等多方面所有着的权利义务给定得比较笼统,像是,平台于内容审核这块要担起“主体责任”,不过具体的范围以及免责的情形并不是太清晰,这样子容易致使平台为了躲过风险而去进行过度化的审查,并且,用户获取权利救济的渠道也明显较缺乏,。
于数据权益以及隐私保护这块,问题同样显著,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然施行,然而面对新媒体环境里繁杂的数据收集跟使用行为,怎样落地执行依旧会有困难存在。用户个人数据被不恰当利用甚至于泄露的事件时不时地会发生,追究责任以及赔偿机制尚且不完善。
行业自律作用有限
国家级乃至权威性的新媒体领域行业协会还没有组建起来。当前存在的地方性协会,像某些省级的网络文化范畴协会,通常组织建设显得不够紧密,还缺少必要的行政权限以及资源支撑,大多是起着沟通联系的作用,于制订行业规范、对成员行为加以约束这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力相当薄弱。
这种情况致使行业内部欠缺有效的自我规范机制,在内容标准方面,在广告规范方面,在版权保护等议题方面,各平台常常自行其是,极易引发恶性竞争,行业自律的缺失,把大量管理责任施加给了政府监管部门,加大了行政成本。
国际经验可资借鉴
日本于管理网络有害信息这块采取了复合策略,其《不良网站对策法》不但要求服务商去采取过滤措施,还促使了行业自律组织的构建,并且赋予行政机构必要的介入权限,达成了法律、行政、自律三者的协同。
越南把互联网发展归入国家战略范畴,借助系统性立法清晰确定发展以及管理目标。该种做法保障了网络政策跟国家完整发展方向具备一致性,防止了政策出现摇摆状况,给相关产业给予了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
构建专门法律框架
针对新媒体具备的跨地域特性,同时还有其虚拟化特征,这是有必要启动专门立法研究的。这部法律应当超越仅仅针对单一媒介形态去进行管理,而是要着眼于信息传播的底层逻辑,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而确立基本原则,明确管理范畴,清晰机构职责,构建起协调机制。
倘若专门立法的条件还未成熟,那么就应当强化重点领域的法律解释跟修订,比如,刑法里诽谤罪还有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状况,可以借助司法解释具体化为网络言论场景,准确明晰入罪标准以及边界,防止法律适用的含混还有扩大化 。
建立高效协同体系
新媒体管理跟网信、工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管等好些部门相关联,要构建常态化的高级别跨部门协调机制,该机制由国家网信部门带头,进行统一指挥,一起共享信息,联合展开执法行动,借此用来面对跨领域、跨区域的复杂管理难题。
针对那用户规模十分巨大的全国性平台,能够去探索构建起“中央 - 属地”协同监管的模式。由中央部门担当制定规则以及进行宏观督导的职责,平台主要运营所处地区的管理部门用以尽责日常监督以及应急处置的工作,以此形成监管的合力,进而提升管理的效率以及精准度 。
在面对网络生态快速演进的状况下,就立法与监管角度而言,你觉得究竟是应当优先去保障创新那种发展的空间呢,还是要去筑牢安全以及秩序的底线呀?欢迎你来分享你的观点。